据介绍,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广东商讯公司参加“2015年第二届亚洲宠物水族博览会”时使用“玛氏”和“MARS”进行宣传,并在亚洲宠物水族博览会官方网站上对 “玛氏”和“MARS”商标进行宣传、报道。不仅如此,广州商讯公司还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使用“玛氏”和“MARS”商标的宠物食品,并使用“玛氏”和“MARS”进行宣传。为此,玛氏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东商讯公司诉至广州知产院。
被告广东商讯公司则辩称,原告并未把“玛氏”和“MARS”直接作为宠物食品的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不足以证明“玛氏”和“MARS”是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涉案淘宝网店铺内的产品是被告生产的;被告在展会和博览会上使用了“玛氏”和“MARS”商标,但展会已经结束,博览会结束时官网已经关闭。
广州知产院认为,原告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产品使用的主要是“宝路”“伟嘉”等商标而非“玛氏”或“MARS”商标,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玛氏”“MARS”作为商标在我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玛氏”“MARS”在宠物食品上不能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尽管原告自2007年10月26日起才使用中文字号“玛氏”,但公众此前已清楚了解美国玛氏公司(MARS,INCORPORATED)与宝路和伟嘉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之间的关系。因此,“玛氏”字号在被告申请注册有关商标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综上,广州知产院经审理后判决,广东商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宣传“玛氏”“MARS”商标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