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京行终204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美西西公司(喜茶关联公司)申请的第32082818号“小男孩”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分别为孙剑峰、金玉英申请的多个图形商标,上述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啤酒饮料。
一审法院认为,美西西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属于对原告商标的恶意抢注、是否系属权利人以非善意的、不正当的方式取得等情况并非本案审理范围。美西西公司据此提出引证商标一至三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应该作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标志均由图形构成,且标志在图形的构图、颜色、整体结构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等,对美西西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