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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被罚17.5万元,超市起诉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1-07-02 15:24:41  来源: 二三里客户端  浏览量: 363

  2020年4月22日,梓潼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称某消费者在2020年4月分两次在梓潼县一家超市购买了2件“国窖1573”,认为商品属于侵犯“國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同日,梓潼市场监管局进行案源登记,并对检查过程中在超市发现的“国窖1573”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予以扣押。后经委托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白酒逐一鉴定,发现均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2020年5月8日,在相关《鉴定证明书》送达超市经营者后,梓潼市场监管局向超市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依法要求其限期提供能够证明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有效凭证以及对其有利的其他资料。但超市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

  

  2020年5月27日,超市对上述《鉴定证明书》提出异议。经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再次鉴定,结论同样为送样涉案白酒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鉴于该超市早在2016年就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梓潼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1日,梓潼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从重处罚:1.警告;2.没收侵犯“國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酒”24瓶;3.罚款人民币17.5万元。

  

  2020年11月10日,超市一方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为,自己已提供了案涉白酒的进货渠道、收款依据及相应的外包装箱物流码,这些证据均能证明自己并不是案涉酒的造假者和销售者。同时,作为超市,对所进的案涉酒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检测。对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处罚决定书的前两项均没有异议,认为第三项“罚款人民币17.5万元”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判决:梓潼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超市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