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靛蓝牛仔斜纹布、腰后侧的皮章、裤后袋上的弧线、铆钉、独有的红旗标……”知名牛仔裤品牌Levi’s的这些标志性设计和注册商标被很多消费者所熟知。近日,Levi’s的一件“双弧线”商标引发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就利惠公司(下称Levi’s公司)起诉广东文时特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文时特公司)注册商标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时特公司持有的“Wenshite/文时特”等系列商标未侵犯利惠公司的“双弧线”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上诉,维持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汕尾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汕尾中院认定文时特公司涉案产品上的标识与Levi’s公司的“双弧线”注册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侵犯Levi’s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引发商标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Levi’s公司与文时特公司都是制造和销售男女时装裤、恤衣等产品的公司。Levi’s公司起诉称,“双弧线”注册商标自1873年就开始在Levi’s品牌牛仔裤的后袋上,是Levi’s品牌牛仔裤最知名的标识之一,也是Levi’s公司的文化遗产。Levi’s公司已在全球范围内对“Levi’s及图”“双马图”“双弧线”等主要商标进行了注册。在中国,Levi’s公司于2005年5月14日在第25类申请注册了“双弧线”商标,核准商品包括服装、牛仔裤、衬衫、夹克、童装等。
然而,在文时特公司推出型号为W4310108、W4310101的多款产品后,Levi’s公司认为这些牛仔裤的裤袋上所使用设计、标识与Levi’s公司的“双弧线”注册商标非常类似;同时,文时特公司还在裤袋右侧缝线上使用标签设计,与Levi’s公司注册的裤袋商标非常相似,属恶意攀附Levi’s公司的知名度。文时特公司的这一行为涉嫌侵犯Levi’s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Levi’s公司将文时特公司起诉至汕尾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文时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对于Levi’s公司的指控,文时特公司辩称,文时特公司出售的每条牛仔裤商品都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分别为WENSHITE文字及图形等。双弧线有极为广泛的通用性,不仅可以理解为飞鸟,也可以理解为云彩、海浪等,文时特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是“W”,可以是正放也可以是倒放。文时特公司在牛仔裤口袋中的双曲面只是口袋的装饰,没有存在让消费者误认为是Levi’s公司产品的明显特征,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就双方注册商标标识的组合要素、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看,均存在不同,故两者不构成近似,且一般消费者在购买Levi’s公司产品时对其驰名商标Levi’s商标和双马图商标更为熟知,而Levi’s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弧线”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消费者通常不会以牛仔裤后裤袋上的线条来判断商品来源,而文时特公司牛仔裤后裤袋上的标识是其注册商标“WENSHITE”中图案W的使用及演绎使用,文时特公司牛仔裤上还显著使用了与Levi’s公司商标标识完全不同的自有商标“WENSHITE文字及图形”。文时特公司涉案产品上的标识与Levi’s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侵犯Levi’s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驳回Levi’s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Levi’s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以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不构成相近似也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等为由,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有专家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注册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其次是否容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从而构成混淆性近似。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定文时特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Levi’s公司的双弧线商标权时,首先立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即从组合要素、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进行判断。在作出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后,再进一步对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作出认定。由于牛仔裤上的双弧线是该商品的一部分,而且使用在指定的裤袋位置上。所以,在单独出现的情形下,往往很难让消费者认识到它具有标志商品来源的功能。而从Levi’s公司提供的宣传手册、海报等看,双弧线商标是和Levi’s商标或者双马图商标结合使用的,采用的是主商标加副商标的方式。法院之所以认定文时特公司不构成侵权,最关键的一点还在于文时特公司除了袋花的设计外,还显著使用了自有注册商标,让消费者第一时间区分了该商品的来源。虽然Levi’s公司的品牌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是在相关公众眼中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是其Levi’s商标和双马图商标,因此,Levi’s公司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