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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御尊”难擎

发布时间: 2018-07-26 13:42:01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浏览量: 217

  白酒是中华民族的特有饮品,品种繁多,享誉中外。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不仅积淀了历史深厚的酒文化,也诞生了不少备受欢迎的白酒品牌。近年来,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口子酒业)申请注册了第11295452御尊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白酒等第33类商品上,却遭遇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下称剑南春酒厂)在先获准注册的第1615578玉尊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0943979御贡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等,引发了一场商标纠纷。随后,口子酒业展开了一场为期2年的权属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口子酒业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对诉争商标无效的一审判决最终得以维持。

 

  纷争缘起

 

  记者了解到,口子酒业于20021226日成立。201282日,口子酒业向商标局提出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9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等第33类商品上。

 

  剑南春酒厂于20031118日成立,其在20005月至20125月陆续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

 

  2016727日,剑南春酒厂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其拥有的其他两件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剑南春酒厂认为诉争商标的名称具有御呈尊品的含义,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和品质等产生误认,具有不良影响,故应予以无效宣告。

 

  2017319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口子酒业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汉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差异做出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诉争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经与口子酒业建立了唯一的固定联系,足以与相关引证商标相区分。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口子酒业还提交了诉争商标异议决定书、申请日为2006522日的第5362559御尊口子窖注册商标信息、产品荣誉、广告及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主张应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另外,口子酒业提交的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均为其现有商标御尊口子窖系列产品的销售、宣传等证据,御尊二字在实际使用中的产源区分作用较弱,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口子酒业对诉争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并使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已能将相关商业标志相区别。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口子酒业的诉讼请求。口子酒业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作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有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读音完全相同、尾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首字相同、文字结构相似,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口子酒业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为御尊口子窖汉字或包含该汉字的图样,尚未显示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单独使用。其次,口子酒业主张其具有较高商誉以及其酒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诉争商标尚未单独使用的情况下,该商誉和知名度并非来自诉争商标,而且,商标注册申请在先是原则,商誉延续对商标可注册性的影响只是例外。口子酒业拥有口子窖”“御尊口子窖等系列基础商标,口子酒业使用基础商标所产生的商誉,并不当然延续至诉争商标。实际经营中,御尊口子窖仅为该公司口子窖系列型号产品的其中一种,如果没有附加口子窖标志,相关公众也不易直接将诉争商标识别为口子酒业的产品,更谈不上诉争商标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或唯一的固定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口子酒业对此应为知晓,在自己已有御尊口子窖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应将与引证商标一、二较为相近的诉争商标单独申请注册,进而增加市场主体和相关消费者的识别成本与负担,进而导致对商品的混淆误认。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口子酒业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