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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生活中用到的真的是“清风”吗?

发布时间: 2019-08-02 14:07:42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网/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浏览量: 202

      清风品牌隶属于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其生产的“清风”品牌系列生活用纸在全国生活用纸市场拥有较高的占有率及美誉度该企业为亚洲最大的生活用纸产销公司之一。早在2004年,清风就被评为年度中国生活用纸质量信得过产品,依据第三方市调公司的数据显示,清风为全国生活用纸品类领导品牌之一,更于2014年荣登中国top50快销品牌之一。

 

       起诉侵权

       金红叶集团1999年9月21日、2010年3月7日,金红叶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先后申请注册了第1315469号、第6342127号“清风”商标。目前,两件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金红叶集团起诉称,富阳某纸业公司因生产“清凤”纸巾,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2015年5月8日、2017年9月22日、2019年2月28日被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陈某作为富阳某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联络员,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组织者,实际参与组织生产、对外洽谈客户、以自己账户接受货款等,构成共同侵权。为此,金红叶集团将富阳某纸业公司及陈某共同起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富阳某纸业公司及陈某共同辩称,富阳某纸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属于家庭型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主要生产纸巾产品。公司因生产“清凤”纸巾分别于2012年、2015年、2017年、2019年先后4次被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后两次行政处罚所涉主要品牌并非“清凤”,在2012年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仅在有客户要求时才会生产“清凤”纸巾,但生产量小。2017年底,公司因厂房拆迁已停止生产经营,不可能再次侵权。

  此外,二被告还表示,被诉侵权产品和原告生产的“清风”纸巾包装装潢并非高度近似,原告索赔金额过高。陈某作为富阳某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联系客户并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并未参与公司生产、财务管理、销售各环节事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金红叶集团生产的多款面巾纸的包装装潢已经持续使用较长时间,已被相关公众所熟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清风”生活用纸产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应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富阳某纸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纸品使用‘清凤’标识,与金红叶集团的‘清风’商标构成近似,在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以致误以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富阳某纸业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字形、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构图布局等方面,均与金红叶集团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形成混淆,该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鉴于二被告具有共同意志,陈某在主观上属于恶意,客观上亦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的行为,富阳某纸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将陈某的个人支付宝账户作为公司经营账户的情形,二者在财务、业务等方面存在混同,认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富阳某纸业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启示

       法院对于知名品牌秉持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即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应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富阳某纸业公司与金红叶集团系同业竞争者,其应当知道原告“清风”注册商标及特有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理应对其予以尊重并避让,避免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但其非但未进行合理避让,反而数次刻意模仿、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该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知名品牌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尤其是对于恶意侵权者,加大惩罚力度。

小编: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