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王某松成立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绿茶公司),并在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注册了第10883640号“绿茶餐厅Green Tea”商标和第12658471号“绿茶餐厅Green Tea”商标。2015年12月,杭州绿茶公司发现中山绿茶餐厅在美团网上发布团购信息的图标为“Green Tea绿茶”,与杭州绿茶公司上述商标中的“Green Tea”“绿茶”组合基本一致。
杭州绿茶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山绿茶餐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山绿茶餐厅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中山绿茶餐厅在一审中辩称:其通过签订《区域战略合作协议》取得了涉案标识的使用权,故其使用的涉案标识具有合法来源,不具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
一审法院认定,中山绿茶餐厅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网络推销等活动中突出使用了 “绿茶Green Tea”部分及“绿茶”标识,其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杭州绿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区域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双方并不涉及中山绿茶餐厅,且中山绿茶餐厅亦未提供其授权方已获得涉案标识专用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故无法认定中山绿茶餐厅使用涉案标识具有合法来源。中山绿茶餐厅企业名称的注册时间明显晚于杭州绿茶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中山区绿茶餐厅停止使用现在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绿茶”字样;同时,中山区绿茶餐厅赔偿杭州绿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8万元。
中山绿茶餐厅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该案的被控侵权人,即中山绿茶餐厅试图通过与案外第三人,即该案《区域战略合作协议》中的甲方绿茶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协议,来规避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二审法院针对该问题,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对签订上述所谓的合作协议不能免除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任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