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名小吃“陈麻花”很多市民都喜爱,但购买时会发现,有时叫“陈昌银”,有时叫“陳昌江”,谁真谁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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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你都知道些什么?昨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高院和渝北区检察院获悉的这3起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启发。
“陈昌银”打假“陳昌江” 法院:“陳昌江”有搭便车的故意
重庆人,你知道,谁才是真正叫得响的“陈麻花”吗?
陈昌银系第3505312号“陈昌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陈昌银许可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陈昌银”商标向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自2004年起,“陈昌银”麻花先后被评为中国磁器口民间美食文化节“名优特奖”、重庆市著名商标等称号。2012年至2015年,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广告宣传陈昌银麻花,并在重庆、北京等地实际销售了陈麻花产品。
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2017年,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起诉请求:停止使用“陳昌江”标志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7.5万元等。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抗辩其使用的是公司调味师陈昌江的姓名并获得其授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自然人有自由使用自己的姓名指示自己、区别于他人的权利,但当某一自然人的人格性姓名被应用到商业领域后,其所具有的伦理符号变成了消费符号,表现出与商标标识完全类似的特性。此时自然人姓名的意义并非是在人格意义上识别个人的符号,而是用于识别商业活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标识,此时姓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使用同样应当遵循使消费者免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上混淆的规则。
“陳昌江”标识的使用时间在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之后,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同为重庆本地的麻花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陈昌银”商标的知名度有充分的知晓,其使用“陳昌江”作为商业标识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法院依法认定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为侵犯了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判定姓名商标侵权的规则亦遵循混淆性近似的标准,同时基于自然人姓名可能出现的同名或相似的重要特征,应合理区分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自然人姓名与商标侵权之间的界限,重点考察已注册姓名商标与被诉姓名在商业标志意义上显著性强弱、被告有无搭便车的故意等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