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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公司开发游戏擅用金庸小说元素 一审判赔117万元

发布时间: 2019-11-22 09:28:59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量: 99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畅游天下公司)起诉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扑雷猫公司)、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月球漫步公司)、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当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爱九游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17万元。


  游戏改编引纠纷


  2015年1月17日,畅游天下公司经授权,获得金庸先生创作的《天龙八部》《鹿鼎记》《雪山飞狐》(含《鸳鸯刀》和《白马啸西风》)《侠客行》(含《越女剑》)《书剑恩仇录》《碧血剑》《连城诀》《飞狐外传》等11部作品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亦获得了改编后游戏软件独占商业运营开发的独家授权。同时经金庸授权,畅游天下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实施涉及侵犯上述作品相应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追诉及请求赔偿。


  随后,畅游天下公司在市场上发现,移动端游戏《金庸群侠传》(后更名为《江湖侠客令》,下称涉案游戏)中存在大量涉嫌依据金庸作品原著情节、人物名称、武功名称或装备名称为蓝本的内容,涉嫌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经调查了解,涉案游戏系扑雷猫公司研发,并会同月球漫步公司共同运营,当乐公司、爱九游公司共同发行。


  2016年1月,畅游天下公司与月球漫步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黑桃公司)就涉案游戏侵权行为签订《赔偿协议》和《和解协议》,黑桃公司承诺对涉案游戏中使用权利作品的元素进行修改、删除和替换。


  随后,畅游天下公司发现涉案游戏仍以原名继续在多渠道进行运营,且游戏内容没有任何修改、删除和替换。畅游天下公司认为,上述四公司使用的金庸作品内容落入其所获独家授权范围内,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获得的金庸作品游戏改编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同时对方在推广该游戏时,亦使用上述金庸作品的内容作为宣传素材,使侵权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给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故四公司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畅游天下公司以四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运营涉案游戏,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已通过双方2016年签订的相关协议得到解决,故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求。当乐公司辩称,其与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有合法签订的协议上架涉案游戏,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已查验依法应查验的文件,故不构成侵权。爱九游公司辩称,涉案游戏自2016年1月12日起,已不在其平台上线,且涉案游戏中人物名称与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不同,从故事情节及发展脉络来看,涉案游戏并无具体故事情节,不构成对金庸作品的改编。此外,爱九游公司称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核查了依法应当审查的材料及资质,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


  一审判赔百余万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扑雷猫公司开发的涉案游戏与涉案金庸小说在人物、情节、背景上具有一致或者高度近似的关系,而这些人物、情节、背景等属于金庸小说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扑雷猫公司未经畅游天下公司许可,故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对涉案金庸小说的移动端游戏的改编权。月球漫步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运营方,明知扑雷猫公司开发的涉案游戏未获得相应授权仍独家代理运营,参与游戏对外授权、收取费用等,应与扑雷猫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当乐公司在运营该游戏时不仅仅提供推广平台和渠道,而是参与该游戏的运营,虽然游戏开发方与运营方在2016年5月时仍在沟通该游戏的修改问题,但是在该案立案起诉后,其应当知道该游戏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未能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及时下架该游戏并停止推广行为,故其应当与扑雷猫公司及月球漫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爱九游公司并未提交其与涉案被控侵权游戏的开发方或者运营方推广涉案游戏的相关协议,但其在该案起诉立案后,应知晓该游戏的著作权问题并未与权利人实质解决,双方仍存在争议,该游戏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其仍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推广该游戏,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与游戏开发方和运营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海淀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7万元。


  截至发稿时,原被告各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