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四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芜湖县四家“芭比”“芭芘”馒头店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带有“芭比”“芭芘”字样的店招、门头,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之下,芜湖县四家馒头店同意拆除店招、门头,各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
据悉,巴比馒头起初源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上,其前身为“刘师傅大包”,2003年2月“刘师傅大包”正式更名为“巴比馒头专卖”。“巴比馒头”荣获2016年度中国餐饮业十大快餐品牌。2017年“巴比”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中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第8053988号“巴比馒头”文字商标、第12282108号“巴比”文字商标,后转让给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019年7月21日,上海中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可信时间戳的证据保全方式,对芜湖县四家馒头店的店招、门头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店招、门头带有“正宗芭芘馒头”“芭比馒头”等字样。据此,上海中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芜湖经开区法院,认为前述店招、门头含有与其注册商标“巴比馒头”“巴比”读音相同的“芭比”“芭芘”汉字,且双方均处于相同行业,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现实中,包括案涉的芜湖县四家馒头店在内的众多经营者认为,自己店招、门头中的字样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并不是完全一样,同时店铺名称也进行了营业执照的登记,应当是不构成侵权。
然而,知识产权法官提醒,这种抗辩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包括相同,又包括近似。
本案中,芜湖县四家馒头店在店招、门头上使用“芭比”“芭芘”文字,虽与“巴比”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且双方均处于馒头销售、制作行业,在消费者口口相传的过程中,自然会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机关,并不会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是否侵权作审查,故不能以经过登记作为法定的抗辩事由。为此,广大经营者切记增强法律意识,熟知法律知识,不可断章取义,一知半解,做到诚信、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