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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一起货值194万的假冒名酒商标案

发布时间: 2020-03-03 10:11:28  来源: 齐鲁壹点  浏览量: 134

        庭审采取互联网庭审系统+远程提讯相结合模式,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共六方连线,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这是滕州法院疫情防控期间,院长担任审判长“云”开庭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狄某为牟利,雇佣丁某,租用滕州市荆河街道王楼居一处民房作为生产点,租用滕州市荆河街道张刘庄居五里屯居的三处民房作为仓库,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的白酒包材,用购买的低档白酒灌装生产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牌白酒并对外销售。


        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狄某租赁的位于滕州市荆河街道王楼居、张刘庄居、五里屯居的生产点及仓库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53°飞天茅台酒430瓶、52°五粮液酒573瓶、52°五粮液1618酒117瓶、52°剑南春酒360瓶、38°剑南春酒12瓶、52°国窖1573酒162瓶、38°国窖1573酒120瓶、52°水井坊井台酒6瓶、52°水井坊臻酿八号酒246瓶、52°洋河天之蓝酒3瓶及制造假酒生产工具、包材一宗。


        查获假冒的白酒价值194.4728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狄某、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高键院长通过互联网法庭有序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层次分明、条理清晰、严谨有序,既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保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庭审笔录实时撰写、音频视频同步存档,整个互联网庭审过程规范有序,为在全院全面推广刑事案件互联网庭审提供了有效经验。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自春节后滕州法院院长带头网上办案2件,彰显我院疫情期间审判、防疫两不误的决心。滕州法院将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疫情期间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