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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麻花”商标案二审宣判 与一审结果截然不同

发布时间: 2020-03-26 09:49:58  来源: 知产力  浏览量: 220

        曾被多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陈麻花”商标,近日案件再起波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陈麻花”不足以被证明是商品通用名称,但其若使用在“麻花”之外的“糕点”等部分商品上,容易造成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这与一审判决关于该商标为通用名称的观点截然不同。


         3月1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开了“陈麻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以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针对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陈麻花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陈麻花”商标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这起案件始于重庆多家麻花店对“陈麻花”商标的争夺。陈麻花是重庆市磁器口地区知名的特色传统小吃,是来到重庆不可错过的一道风味。但重庆磁器口的麻花店多达数十家,多家店以“陈麻花”为名,随之而来的便是店家之间对“陈麻花”商标的争夺战。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最早申请注册“陈麻花”并成功获得注册的,便是此次案件中的原告及上诉人陈麻花公司。其于2007年3月在第30类商品(米花糖;酥糖;元宵;粽子;调味品)上申请注册了“陈麻花”商标,并于2012年2月获准注册。


        此后,陈麻花公司还在第30类的其他商品以及第9、16、29、35、38、40、41、42等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陈麻花”商标,并申请注册了“陈麻花记忆”、“陈麻花磁器口”、“陈麻花陈昌银”(陈昌银是陈麻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等与“陈麻花”有关的商标。


        此次涉案的争议商标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便是陈麻花公司于2013年11月申请的,使用在第30类(糕点;怪味豆;锅巴;黑麻片;麻花;米糕;甜食(糖果);月饼;芝麻糊;琥珀花生)商品上。2017年11月,这件涵盖了关键品类“麻花”的“陈麻花”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虽然获得了注册,但这件商标可谓“命途多舛”。根据中国商标网上公开的流程信息,该商标自2013年提交申请以后,不光经历了驳回复审,还先后被不同的第三方提起过至少3次无效宣告请求,包括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等。它们分别是“陈昌原麻花”、“陈建平麻花”等的经营者。


        去年(2019年)3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有争议的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重庆磁器口古镇已有多家生产厂家加工、销售“陈麻花”,并将“陈麻花”作为一种麻花产品名称加以使用,因此,基本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在麻花商品上的注册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之情形。


        此外,原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使用在除麻花商品以外的甜食(糖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在除麻花一项商品以外的米糕、怪味豆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在随后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商评委原裁定结论。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在上个月(2月)20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原商评委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裁定。


        如本文开头所述,与被诉裁定、一审判决观点不同的是,二审判决转而认为“陈麻花”不足以被证明是通用名称。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或相关市场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但历史传承、行业状况以及产品特点等都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水平的因素,在判断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时应予考虑。


        二审法院重新审视了原审第三人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将“陈麻花”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证据,并指出陈麻花公司对部分证据给出了反证。结合陈麻花公司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二审判决认为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系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


        对于是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陈麻花”中的“麻花”系一种商品,使用在除“麻花”之外的商品“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以一般公众的辨识能力容易对标有诉争商标标识商品的产地、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