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来了,又到了……emmm,喝龙井的季节。龙井茶,绿茶的一种,得名于浙江杭州西湖龙井村,是我国传统十大名茶之一,有着“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四绝的特点。中国自古以来便有品茶的传统,茶道艺术更是影响深远。等等,小编不是来卖茶叶的。开始说正事,那么问题来了,“龍井”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在“水(饮料)”等商品上呢?
案情简介
娃哈哈公司:
我成功在“水(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龍井”商标,开心O(∩_∩)O~~
第三人:
我觉得不行。我要申请把该商标无效。
原商评委:
第三人说得有道理,“龍井”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如下:
“龙井”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龙井茶”具有独特的口味。以繁体的“龍井”文字作商标核定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
同时,以“龍井”文字作商标核定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豆类饮料”等商品上,因“龙井”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这一特殊属性而通常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娃哈哈公司:
我不服,我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诉争商标为汉字“龍井”,其中“龍”是“龙”字的繁体,“龍井”一般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龙井”。《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将“龙井”解释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
一方面,“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的描述。
另一方面,我国传统茶文化中对泡茶用水素有讲究,“龙井”作为绿茶的产地,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系对商品的产地、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
因此,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娃哈哈公司的诉讼请求。
娃哈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娃哈哈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如果诉争商标的文字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会使消费者认为该文字系对商品特点的描述,而非对商品提供者的指示,无法起到区分或识别作用,故此种商标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而且,对于该商品的同业经营者而言,对于商品的描述性词汇系同业经营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资源,如果允许某个特定的经营者独占使用,将会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禁止将描述性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也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