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知道奔富葡萄酒,但也正是由于“奔富”商标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遭到恶意抢注。3月26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商标权案件历经多年,南京中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记者了解到,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是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注册商标权人。上世纪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进入中国后,原告将“奔富”作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称一直沿用至今。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与“Penfolds”也逐渐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但也正是由于“奔富”商标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了案外人的恶意抢注。
2011年原告申请注册“奔富”商标时,因与之前他人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和商评委决定,商评委就“奔富”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的“奔富”商标已初审公告。被告某酿酒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ENFOILLS”“PENFUNILS”等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同时还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册商标,并将“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大量地使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某贸易公司进行销售。经原告申请,“奔富尼澳”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标注册申请亦被商标局驳回。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要求某酿酒公司、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着相关商品或服务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消费者美誉度,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和“奔富”商标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国内葡萄酒消费群体中,“奔富”商标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应当认定“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某酿酒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侵权葡萄酒商品上使用的“奔富”标识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构成相同,使用的“Penfunils”标识与原告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