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FERRERO ROCHER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2018年3月22日,费列罗公司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诉争商标整体是商品的常用包装七面视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费列罗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原告费列罗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独特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及内部的金色巧克力球使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并非行业通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同时,诉争商标中包含的英文、图片部分及内部巧克力球包装已被注册为商标,因此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费列罗公司认为,作为世界知名巧克力制造商,其在世界范围内知名度极高。诉争商标经原告长期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增强了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费列罗”“FERRERO”“FERRERO ROCHER”等商标的知名度为商标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所认可,在中国已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答辩认为,诉争商标七面视图整体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包装,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据了解,费列罗金色巧克力球本身的包装已经注册为立体商标。现在,费列罗公司还想要把装巧克力的透明包装壳注册成立体商标。这样的立体商标“套装”还是比较少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