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共情”“共情陪伴”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方联合公司)出版发行的“妈妈,我想告诉你”共情陪伴亲子绘本系列图书(下称“涉案图书”)构成对爱果实(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果实公司)“共情”“共情陪伴”商标权的侵犯,改判二者连带赔偿爱果实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4100元。
爱果实公司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幼儿教育”的高科技企业,其持续多年经营“共情陪伴”幼儿教育品牌并出版了相关图书绘本。同时,爱果实公司在第16类“笔记本或绘图本、图画、书籍”等商品上注册有第13316196号“共情”商标、第12888940号“共情陪伴”商标。
2017年6月,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内含四册图书书名分别为《妈妈的样子》《在你发飙之前》《不想打招呼》《时间到底是什么》,作者为小步绘;圆周公司销售涉案图书。
爱果实公司认为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在涉案图书上突出使用“共情陪伴”文字的行为,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圆周公司)在其开设的京东商城上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使得相关公众对图书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爱果实公司的商标既非原创,且具有心理学通用理论的含义,商标显著性较低;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的使用行为系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因此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圆周公司销售行为亦不构成侵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爱果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爱果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期间,爱果实公司向法院补充提交了百度百科和中国知网的检索材料、“共情陪伴”项目的相关报道、图书订货单据及图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爱果实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在儿童培训领域以及图书出版领域推出的“共情陪伴”品牌及系列图书,已经具有相当影响力,相关媒体报道亦显示其“共情陪伴”品牌已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从涉案商标的文字构成来分析,“共情”一词虽然属于心理学领域的常用词汇,但使用在儿童教育图书出版领域,则与图书本身存在较大差异,并不构成对第16类商品本身特点的直接描述,因此涉案商标“共情”具有显著性。相应地,由“共情”和“陪伴”组合构成的另一涉案商标“共情陪伴”,由于并不属于日常惯用词语,其本身亦具备了相当的显著性。在爱果实公司已经合法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商标文字是否由权利人原创并非判断其显著性的绝对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标显著性较低不符合客观情况,应予以纠正。
辽宁少年出版社和北方联合公司在涉案图书的封面、书脊、封底、随书附送小册子以及网上商城的展示和宣传页面,采用加大标红或标黄字体、双引号标注以及置于句首排列等方式突出使用“共情陪伴”文字,具有显著醒目的提示效果,属于商标性使用。辽宁少年出版社和北方联合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爱果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的使用行为系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圆周公司系涉案图书的销售商,由于涉案图书属于正规出版物,圆周公司在图书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的情形,在图书宣传过程中也不存在恶意的诱导或者推销行为,因此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图书的责任,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辽宁少年出版社、北方联合公司出版发行涉案图书,不当使用“共情”“共情陪伴”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爱果实公司经济损失,在相关媒体上澄清事实,为爱果实公司消除影响。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损失及获利的具体数据,法院依法按照涉案商标知名度、图书销售情况、商标的贡献率、被上诉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定相应的经济损失;至于爱果实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由辽宁少年出版社和北方联合公司共同承担。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前述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