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商标域名交易平台 登录 | 注册 全国分站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乱用动漫形象“阿狸”赔了4000元

发布时间: 2020-04-28 09:42:57  来源: 扬州晚报-扬州网   浏览量: 182

        原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是动漫形象“阿狸”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其中包括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被告扬州某玩具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网店擅自销售动漫形象“桃子”公仔。2018年4月,受委托公证处对从被告网店购买“阿狸”抱枕的过程和物品进行了证据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2019年5月30日,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法院认为,原告系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网店销售动漫形象“桃子”的毛绒靠枕,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发行权利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可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销售(发行)数量,以及原告为维权发生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因素,遂判决被告扬州某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000元。


        【法官点评】


         2019年广陵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扬州毛绒玩具产业。由于商户销售的很多毛绒玩具都是源于动漫形象,部分毛绒玩具的生产、销售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就存在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其实,这些商户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不多,销售价格也较低,获利并不高,最终要承担原告损失及维权费用,付出了较高代价。相关企业应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有关市场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也需要积极发挥规范、引导作用,保障商户的合法经营和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