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苏州市劲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劲牌公司)、刘某某与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劲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劲牌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劲牌公司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刘某某在3.15万元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就其独自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发现近似商标标识
劲霸公司系“劲霸”“K-BOXING”以及拳王形象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2017年9月,劲霸公司发现上海两家沃尔玛商场里的劲牌服饰专卖店内销售的服装、店铺门头、外包装袋、吊牌等上的标识与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该服装吊牌上载有劲牌公司生产信息。刘某某是劲牌公司上海地区销售总代理。
劲霸公司认为,劲牌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刘某某作为劲牌公司上海地区总代理,在其两处经营场所用以进行展示、宣传的被诉侵权标识为劲牌公司统一制作,理应对其实施的帮助侵权行为在相应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刘某某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劲牌公司与刘某某共同负担劲霸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6万元。
劲牌公司辩称,其系“劲”“劲牌”文字为核心内容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多数早于权利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其拥有在先的商标权利;“劲牌”作为其自身企业字号,其享有合法使用的权利,且其使用方式不构成对劲霸公司权利商标的侵权。
刘某某认可其为两家劲牌服饰专卖店的实际经营者,但辩称其系劲牌公司合法授权的销售商,商品来源合法,其销售行为没有侵犯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认定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劲牌男装”与涉案注册商标“劲霸男装”的整体文字运用风格构成近似;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者在排列组合、文字风格等整体效果上接近,构成近似且足以混淆,故构成侵权。
该案中,劲牌公司将被诉侵权标识与男装商品、服装吊牌及其外包装相结合,并投入市场进行流通,故劲牌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理应覆盖其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服装之生产与销售行为;刘某某基于特许授权关系,对劲牌公司所生产的部分被诉侵权服装实施了销售,应就此与劲牌公司一并担责。刘某某在其两处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店内装潢中使用的部分被诉侵权标识系由刘某某单方制作,相关侵权责任由其独自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劲牌公司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刘某某在3.15万元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就其独自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劲牌公司与刘某某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劲牌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劲霸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不近似,故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刘某某认为其作为劲牌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未独自实施侵权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诉侵权商品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男装,两者的销售区域亦存在重合,而男装属于日常消费用品,相关公众在选择、购买时施以的注意力相对较低。其次,劲霸公司在经营及宣传活动中长期使用包含“劲霸”、“K-BOXING”字样、图形或其组合的注册商标,“劲霸”品牌在男装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劲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吊牌、外包袋上使用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刘某某在其经营店铺门头及背景墙使用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刘某某系劲牌公司上海地区的销售总代理,对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未能履行审查和注意义务,无法基于合法来源豁免其赔偿责任。应在一定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刘某某在涉案店铺门头、背景墙使用的标识并非《特许授权书》约定使用的标识,且其对上述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了为销售商品而进行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故该侵权行为系刘某某自行实施,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独自承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