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针对北京潘娜托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娜托尼公司)与被告罗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森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北京谷香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香沁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侵害了潘娜托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谷香沁园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谷香沁园公司提起上诉。
原告潘娜托尼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第16796245号注册商标“潘娜托尼”(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蛋糕、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并以涉案商标为品牌推出潘娜托尼蛋糕(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其包装经过专业设计,具有一定知名度。潘娜托尼公司发现,罗森便利店内销售谷香沁园公司生产的“潘妮托尼”面包(以下简称被诉产品),其整体包装装潢与涉案产品的一致,购买时小票显示销售方为罗森公司,发票显示销售方为超市发公司。原告潘娜托尼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均辩称,“潘娜托尼”和“潘妮托尼”是意大利传统面包通用名称的中文译名,被诉产品使用“潘妮托尼”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涉案产品知名度不高,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特征,且被诉产品仅在圣诞节期间销售,销售范围仅限于罗森门店,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罗森公司和超市发公司称已经停止销售被诉产品,并提供了采购合同和发票以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