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承载了一个企业的信誉,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在日常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商标不是想注册就能注册成功的。例如,近期,商标注册大户阿里巴巴所申请的一枚“淘宝吃货”商标就遇到了一点小状况。
“淘宝吃货”商标被驳回?
2019年3月29日,阿里巴巴提出了第37181539号“淘宝吃货”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的“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等服务上。
不过,该商标申请就遭到了驳回。随后,阿里巴巴于法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文字“吃货”,通常易被消费者作为含有贬损含义的词汇使用或理解,以此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予以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易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第37181539号“淘宝吃货”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可见,复审的结果仍旧不如人意。
检索发现,包含第37181539号“淘宝吃货”商标在内,阿里巴巴共有8件“淘宝吃货”商标在复审时再度受挫。并且,其余7件“淘宝吃货”商标的驳回原因同样是由于含有“吃货”二字。
当然,如果阿里巴巴对这批“淘宝吃货”商标志在必得的话,还可以选择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上,商标因含有“吃货”二字被驳回的情况并非个例。某科技公司在申请第25057152号“吃货”商标时,也是屡屡通不过审查。
“吃货”商标被驳回?
第25057152号“吃货”商标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第35类服务上。
在复审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吃货”商标整体格调不高,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吃货”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因此,第25057152号“吃货”商标在复审时,再度被驳回。
此外,同“淘宝吃货”商标、“吃货”商标经历类似的,还有第25659350号第41类“吃货请闭眼”商标。这枚“吃货请闭眼”商标经历了商标驳回,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后仍未被核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吃货请闭眼”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
关于“不良影响”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