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蝶诉称,公司依法享有音乐专辑《苏格拉底没有底》中歌曲《想象之中》、《河山大好》、《拆东墙》、《医生》、《微博控》、《毁人不倦》、《双人旁》、《降温》、《敬酒不吃》、《千百度》,专辑《梦游计》中歌曲《胡萝卜须》、《幻听》、《对话老师》、《闺蜜》、《装糊涂》、《Play with style》、《心疼你的过去》、《全球变冷》,专辑《不如吃茶去》中歌曲《山水之间》、《七夕》、《有桃花》、《隐隐约约》、《宇宙之大》、《梧桐灯》、《弹指一挥间》、《惊鸿一面》等共26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快手”APP在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上传至该软件中,使得网络用户通过“快手”APP视频拍摄的过程中可将上述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海蝶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要求快手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6万,还要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对此,快手辩称,公司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因此请求驳回海蝶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海蝶公司提交了出版的专辑《苏格拉没有底》、《梦游计》、《不如吃茶去》的封面图片,以证明许嵩演唱的涉案音乐作品由海蝶公司录制后合法发行,并拥有该专辑含涉案音乐作品之著作权。
而针对海蝶提供的快手在未经许可下擅自上传音乐的证据,快手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都认可,对其关联性部分不予认可,认为全部26首歌曲取证内容非常跳跃,取证时长过短;其中12首歌曲取证内容为30秒左右片段;3首不一致;2首取证时长太短且过于跳跃,无法核实。具体为《毁人不倦》,快手公司认为伴奏强弱不一致,《双人旁》,快手公司认为前奏不一致,《七夕》,快手公司认为取证时长过短,而且是跳跃性的。
最终,法院判定快手赔偿海蝶公司经济损失52000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