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升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华升公司恶意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需赔偿300万元。在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的“欧普特”商标与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不构成近似,而在该案再审判决中,广东高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欧普公司是“欧普图形”“欧普文字”商标(下统称“欧普”商标)的权利人。2016年8月,欧普公司发现,华升公司在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欧普特”“oupute欧普特”等标识(以下统称被诉侵权商标)的灯类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法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被诉侵权商标与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不构成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足以区分两者,故而华升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欧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欧普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华升公司在台灯、小夜灯等灯类产品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商标虽然与“欧普”商标有所不同,但对应的中英文“欧普”和“OUPUTE”在文字构成、字幕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遂构成近似商标。在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华升公司仍然将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普公司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