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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念慈菴 注册二十多年的商标竟遭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 2020-07-03 09:56:54  来源: 河北青年报  浏览量: 270

        “大笑养肺,不笑浪费,宇宙养肺老字号京都念慈庵。”这是京都念慈菴在某节目中的广告语。通过主持人的口播及嘉宾们讲段子的形式,呈现了花式营销,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


        相信不少人都曾在喉咙不舒服的时候喝过京都念慈菴川贝枇杷膏。不仅是国内,念慈菴也曾越洋跨海,征服了不少美国人,以至于一时“纽约膏贵”。亚马逊上京都念慈菴枇杷膏曾卖到过13美元/瓶,被《华尔街邮报》报道,被纽约居民疯打call。


        或是因为树大招风,“念慈庵及图”商标也遇到了点难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念慈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


        本案第三人京都念慈庵总厂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7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药;咳嗽药水;中药;中草药咳嗽糖浆”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30792号“念慈庵及图”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使用在咳嗽糖浆等商品上。


         2019年2月26日,本案原告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诉称


“庵”字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此商品与宗教信仰相联系,将其理解为源自佛教社团免费施舍的结缘医药产品,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


诉争商标“念慈庵”经第三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特定含义,尚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易被理解为宗教场所名称或者伤害宗教人士感情并产生不良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


第三人述称(京都念慈庵总厂有限公司)


“庵”字有小草屋之意,也有供女性修行者居住的佛寺之意,均为常见含义,而“念慈庵”源于清朝康熙年间的一段孝亲故事,县令杨谨为纪念母亲和叶天士的恩泽,将其枇杷膏命名为“念慈庵”,意为“怀念慈母之地”,与宗教场所无任何关联,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究竟商标最终是否能够继续维持有效,宏邦将与大家一起继续关注。


商标的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规定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是否构成“不良影响”,通常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而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对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属于 “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判断主体应当为“社会公众”;

2、判断时间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3、判断标准一般应当根据其“固有含义”进行判断,对含义的理解应以我国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

如果真的如此案原告所说,“念慈菴”中的“庵”字特指的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那么,“念慈菴”商标势必会以构成不良影响为由被宣告无效。


只是,京都念慈庵总厂直接将其菴所说的那段孝亲故事印在了他们的产品上。


结合诉争“念慈庵及图”商标案件,商标中仅含一个“菴”字,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下,诉争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是否会产生宗教联想,是否会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


所以无论是“京都念慈庵总厂有限公司”还是其他公司,在注册商标时,选择一个新颖的、响亮的商标无可厚非,但是不能因为过度求异而使商标在使用中产生其他的误导及不良影响,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更加慎重,主动规避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选择具有独创性、含义积极向上的词汇,从而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