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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擅播《春娇救志明》被判赔42000元

发布时间: 2020-07-08 09:57:18  来源: 知产北京  浏览量: 212

      擅播《春娇救志明》 谁来“救”你


       酒店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电影在线点播服务,侵权吗?侵犯了什么权利呢?快来和小编一起通过一个案例看一下吧~

        案情简介


爱奇艺享有电影《春娇救志明》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J酒店在其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非法提供了上述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爱奇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J酒店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2000元。


J酒店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院判决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J酒店主张其向客人提供点播服务的形式,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广播权保护的范畴,非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爱奇艺公司并未获得涉案影片广播权的授权,故不是本案适格告。


       判决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所控制的传播作品的行为是一种由受众被动接受的“单向传播”,即非交互式传播。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传播行为特征在于,受众可以自主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是一种“交互式传播”。

       J酒店通过局域网的形式在客房内向房客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房客可以通过该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点播涉案作品,属于交互式传播,应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人,有权向J酒店主张权利。


       二、与供应商合作,也承担责任?

       J酒店称:“智慧酒店系统”的软件和硬件由案外人S公司提供,包括影视作品的提供与更新。但J酒店于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J酒店是将涉案作品上传至其网络服务器中,并向客房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浏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J酒店该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