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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

发布时间: 2020-07-15 14:21:01  来源: 知产北京  浏览量: 218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重庆丰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重庆丰田公司未经漫画家黄某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户“重庆龙华人和丰田4S店”中,将黄某的美术作品“二手房交易”作为微博配图使用,且并未给黄某署名。

 

        黄某将该公司及新浪微博管理运营方微梦创科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称:重庆丰田公司侵害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微梦创科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内容广泛传播,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请求判令重庆丰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在微博账号“重庆龙华人和丰田4S店”首页置顶位置和《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30 000元及合理支出5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所诉侵权行为成立,判令重庆龙华人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龙华人和丰田4S店”新浪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向黄某赔礼道歉,致歉声明连续保留24小时(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黄某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重庆丰田公司负担),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支出300元;

 

        黄某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方式和损害赔偿额不能弥补其损失,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改判重庆丰田公司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 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