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苏宁体育公司诉被告某公司浙江分公司、某公司杭州分公司、某新媒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三被告依法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本案系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经体奥公司授权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独家网络视频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某平台向公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比赛的点播服务,损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支付合理费用2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赛事节目体现出的独创性未达到作品高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亦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音录像制品,并非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三被告获得授权,且与原告并无竞争关系,不构成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既符合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即固定性的要求,同时达到类电作品要求的独创性标准。
三被告在IPTV平台提供涉案节目在线点播服务,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致,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保护。
三被告合作经营IPTV业务,分配经济利益,应认为构成共同侵权。
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