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关于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简称“达利园河北公司”)与福建达利公司的商标权纠纷一案,维持一审判决。福建达利公司胜诉,达利园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并赔偿福建达利公司25万元。
据判决书,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福建达利公司曾于2019年5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利园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福建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达利园河北公司在2017年使用“达利园”企业字号之前,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已经在中国饮料市场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
达利园河北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包装手提袋、包装盒上突出使用“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将其进行了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攀附福建达利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达利园河北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对福建达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2019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要求达利园河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包括停止生产、销售标注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的饮料产品。达利园河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达利园河北公司不服,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山东省高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山东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