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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贝莜面村商标侵权案维权获赔82万

发布时间: 2020-01-17 10:00:18  来源: 中华商标杂志  浏览量: 162

       2018年,西北菜的杰出代表品牌“西贝莜面村”(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贝公司)以其“I ♥ 莜”等核心商标、商业标识作为权利基础,将北京双桥快乐草原筱面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草原公司)、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双桥店(以下简称国泰平安公司双桥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平安公司)告上法庭,起诉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前,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快乐草原公司侵犯了西贝公司第16586956号“I ♥ 莜”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国泰平安公司双桥店未施以必要的注意力,其对快乐草原公司的行为未加以制止,而是在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前提下继续向快乐草原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帮助快乐草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泰平安公司双桥店作为国泰平安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国泰平安公司应当与其分支机构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快乐草原公司赔偿西贝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10340元,国泰平安公司双桥店、国泰平安公司对其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快乐草原公司赔偿西贝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10340元。


        上诉人诉称


         乐草原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西贝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西贝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快乐草原公司使用的标识与西贝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没有侵犯西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快乐草原公司实际使用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莜面人家”,与西贝公司的“I♥莜”标志具有明显区别。西贝公司的“I♥莜”标识显著性较弱,而快乐草原公司使用的“莜面人家”是臆造词。二、快乐草原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西贝公司的装修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餐厅装潢”,其主张的半通天式玻璃外墙、明厨亮灶在餐饮门店装修中较为通用,用餐区顶棚、顶上置物架、操作台等设计也是餐厅普遍采用的实用功能性装修。况且快乐草原公司的门店显著位置悬挂“莜面人家”招牌,不会造成认知混淆。此外,一审判决将西贝公司提交的大众点评证据作为消费者混淆的依据具有严重瑕疵。三、一审判决快乐草原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合法。一审法院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判决快乐草原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不适当也不合法。四、即使快乐草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快乐草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将近80万元过高。快乐草原公司经营持续时间短、范围小、未获利,西贝公司的涉案商标注册时间短,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限,一审判令快乐草原公司承担巨额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五、快乐草原公司并未给西贝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不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国泰平安公司双桥店及国泰平安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二审诉讼费由西贝公司、快乐草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莜面并非为西贝公司独创食品;开放式厨房、木质餐桌、红白格字桌布等装饰装潢也并非西贝公司独创的设计与装潢。快乐草原公司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国泰平安公司双桥店及国泰平安公司也没有给快乐草原公司提供帮助。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泰平安公司双桥店与快乐草原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第8.3条、第8.6条约定,装饰装潢均由快乐草原公司自行设计装潢,双方权责清晰。一审法院判决国泰平安公司双桥店及国泰平安公司承担责任,于法于理无据,判决结果不公正。


       被上诉人辩称


       西贝公司辩称:不同意快乐草原公司、国泰平安公司双桥店及国泰平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双桥快乐草原筱面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双桥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6.8元及1050元,分别由北京双桥快乐草原筱面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2006.8元(已交纳),由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